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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十条

1、服从党的领导,维护国家法律尊严。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恪尽职守,依法履行职责。

2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

3、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,竭诚为当事人服务,不损害本单位和委托人合法利益。

4、保守国家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
5、廉洁服务、克己奉公,不接受吃请、受贿;不唆使当事人向法官请客送礼,不私自收费。

6、尊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遵守审判、仲裁和调解的正常程序,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。

7、不得以影响案件审判、仲裁、行政裁定为目的,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、仲裁或行政执业人员,不得向以上人员请客送礼。

8、不得违反司法、仲裁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,不得干扰司法、仲裁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。

9、开拓服务领域,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。

10、不得以贬损他人提高自己、虚假承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。

11、曾任法官的执业人员,不得在离任不满2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。

12、不得冒用律师名义执业。

13、不得无故拒绝履行法律服务义务。

14、不得明知当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、欺诈性的,仍为其提供服务。

15、不得超越代理权限,滥用代理权限,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。

16、在同一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中,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。

17、不得违反委托合同,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,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
18、不得在执业活动中压制、侮辱、报复当事人。

19、不得收取对方当事人、利益关系人的财物,不得与上述人员恶意串通,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

20、不得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或故意协助当事人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。

违反以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业人员,本单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开除等纪律处分,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、没收非法所得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符合追究刑事责任者,依法交由司法部门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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