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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统一收费制度


一、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业务应严格遵守司法部两个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二、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业务,参照省物价局、司法厅制定的《收费标准》确定符合市场行情的收费金额。严禁私自收费和违章收费,不得擅自减免收费。符合援助条件的,需减免收费的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,经主任批准。

三、收费应出具统一的合法票据。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,所需资料费、复印费、通讯费、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,应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收取。上述费用也可向委托人预收,结案后凭单据结算,多退少补。人民法院收取的相关费用,由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交纳。

四、法律顾问单位顾问费,应在聘用合同中订明收费范围、标准、时间、办法。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,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或减收代理费,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合同约定,另行协商收费。

五、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,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:

  1.因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,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。

  2.因委托人的过错,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而终止委托关系的,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委托人。

  3.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,将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。